法律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二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第九條設區的市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審批,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
第十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許可,應當填寫申請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學歷證明和考試證明,或者第七條規定的資格證明;(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或者具有兩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受理申請人的證明;(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