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刑事案件的追逃由誰來執行?

刑事案件的追逃由誰來執行?

法律解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的刑罰執行,由監獄管理部門執行;被判處死刑的罪犯,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壹般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五條* * *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罪犯被羈押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罪犯在被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 上一篇:新公務員法關於親屬政審的新規定
  • 下一篇:虛擬幣礦機違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