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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範圍和標準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範圍和標準如下: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僅限於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包括物質損害和人身損害,不包括精神損害;2.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為治療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期間的夥食費、住宿費等。3.物品損壞的賠償標準是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

壹、本人無力賠償的,可以由他人賠償: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對犯罪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義務,父母應當予以賠償。

2、如果有共犯或其他人參與犯罪,其他人無論是否構成犯罪,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都應承擔民事責任,應予賠償。

3.如果被告人犯罪行為的非法所得的壹部分用於家庭生活,其家屬有義務退賠這部分。

4.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不判處死刑而必須執行的,那麽被告人的親屬可以根據被告人的請求或者主動並經被告人同意,代替被告人進行賠償。當然,這種賠償也應視為被告人作出的賠償,據此,可以依法對被告人適當從寬處罰。

5、成年人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雖然不能讓其家庭或* * *家庭成員有財產補償,但可以用屬於罪犯的部分家庭財產補償。

第二,什麽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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