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二條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對有證據證明權屬明確、無爭議的被侵害人的合法財產和孳息,經登記、拍照、錄像、評估後,應當及時返還被侵害人,不損害其他被侵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案卷中註明退回原因,並附原始照片、清單以及取得被侵害人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