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六條,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的人送到看守所羈押,並且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犯罪嫌疑人被異地羈押後不能及時押解回轄區的,應當在宣布羈押後立即將其送至逮捕地的看守所,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犯罪嫌疑人到達管轄地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第壹百二十七條拘留通知書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是不能通知或者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妨礙偵查的除外。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本規定適用於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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