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控告、舉報和主動投案的涉嫌經濟犯罪線索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對重大、疑難、復雜的線索,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線索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指定管轄或者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