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經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