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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使用童工有哪些規定和處罰?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對童工有如下規定和處罰:

《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其他人。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壹,違反勞動管理規定,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的危險環境中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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