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判違反下列法定程序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壹)違反本法公開審判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訴訟。
第二百四十壹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判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