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修改意見。壹、刑事判決書量刑計算錯誤的幾個案例1。偵查卷宗缺少被告人曾經被羈押的法律文書,導致量刑計算錯誤。偵查卷的書證材料是記錄對被告人采取相關強制措施的證據,也是法院計算被告人刑期起止時間的依據。如果這些法律文書缺失,自然會導致刑期計算的錯誤。2.法官在作出判決時,錯誤地將強制措施的填寫日期認定為執行日期,導致刑期計算錯誤。3.在打印過程中,被告人的宣判時間輸入有誤,但未進行校對。法院在量刑時打折扣,有失準確,有失偏頗。第二,句子計算錯誤的原因是1,承辦人責任心不強。由於部分承辦人業務素質差或責任心不強,偵查人員無法全面有效地收集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文件材料。法官在作出判決時,不能準確核對被告人實際被宣布執行相關強制措施的日期,對刑期的扣除不準確或者不能很好地掌握刑期應當扣除的內容,不能認真校對打印的判決書,導致刑期計算錯誤。2.領導們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壹些主審法官和負責人責任意識淡薄,人權意識淡薄。他們只註重案件性質、量刑等實體問題,不註重刑期起止時間計算的正確性,也沒有相關的核對程序,導致錯誤發生,侵害了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3.監管不到位。公眾、檢察機關和法律的相互監督壹般只註重對案件正確性的監督,涉及量刑的監督往往被忽視。檢察官和法官不註意審查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調查卷中的文件和材料是否完整。檢察官在審查判決書時,不註意刑期起止時間計算的正確性。法官不註意起訴書中壹些重要時期信息的準確性,往往照搬照抄,容易出錯,沒有起到相互監督制約的作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