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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刑事審判活動的方式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辦案程序違法或者判決、裁定有錯誤時,可以通過提出抗訴、提出量刑建議、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意見書等方式予以糾正,其中提出量刑建議和提出抗訴是比較有效的監督方式。

(壹)量刑建議

刑事審判采納量刑建議是刑事審判實體監督的前移,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直接影響法庭審判。量刑建議屬於預防監督,是檢察機關綜合構成犯罪的各個方面,結合案件的犯罪情節,對被告人應當判處何種刑罰提出的公訴意見,作為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應當判處何種具體刑罰向司法機關提出的正式意見。因此,量刑建議是刑事審判監督的完善,對於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權濫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提出抗議

刑事審判監督的中心任務是抗訴。在辦案實踐中,案件承辦人審查法院判決、裁定後,認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提出抗訴:

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有罪或無罪;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以及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4.認定罪名不正確的,壹罪數罪並罰,數罪並罰;

5、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錯誤的;

6.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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