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檢舉、控告、舉報、自首材料進行審查;
2、偵查,由特定的司法機關收集、辨認、確認犯罪事實並依照法律和有關強制措施扣押犯罪分子;
3.起訴,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刑事案件依法提起訴訟;
5、執行,刑事執行機關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管轄刑事案件的法律規定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省內重大刑事案件;
2.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以初步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的原則;
3.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4.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各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專門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分工。
綜上所述,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刑事案件的材料進行審查,做出相應的判決,簽發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