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