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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通知書是壹個承諾,承諾到了就生效,但是為什麽說中標通知書發出就生效?我覺得很矛盾。我需要專家的建議。。。

(1)中標通知書的性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屬於要約邀請,提交招標文件屬於要約,發布中標通知書屬於承諾(註:發布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符合要約的所有條件:具有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壹旦中標,投標人將受招標約束;招標內容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是招標人同意接受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即同意接受投標人的報價,這是壹種承諾。因此,中標通知書的發出不僅會將中標結果告知投標人,還會直接導致合同的成立。

(2)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合同實質上已經成立,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註意的是,與合同法中“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的壹般規定不同,中標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是在其發出之後。招投標是壹種特殊的訂立合同的方式,所以招投標法是合同法的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中標通知書法律效力的規定,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執行,即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立即生效。

(3)綜上所述,不是特例而是遵循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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