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合同實質上已經成立,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註意的是,與合同法中“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的壹般規定不同,中標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是在其發出之後。招投標是壹種特殊的訂立合同的方式,所以招投標法是合同法的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中標通知書法律效力的規定,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執行,即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立即生效。
(3)綜上所述,不是特例而是遵循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