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類變更(重要變更):包括不屬於第壹類範圍的重大變更,如標高、位置、大小的變更;改變項目的性質、質量和類型。
3.第三類更改(壹般更改):更改原設計圖紙中明顯的錯誤、磕碰、漏項;不要減少原始設計標準下的部件材料替代和必須在現場立即決定的局部修改。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