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劃分方法如下:1。貧困人口:人均年收入低於2800元,屬於溫飽有待解決的人口。2.窮人:家庭年收入3萬元以下,人均年收入2800元以上。3.收入低:家庭年收入3-8萬。4.小康:家庭年收入80-30萬。5.中高收入者:家庭年收入300-1萬。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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