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法律的壹個主要特點是以法律維護各民族的不平等,這體現在科舉對官員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異。元初,人們的社會地位根據不同的民族分為不同的類別:
蒙古族的社會政治地位最為優越,其次是西夏回人,其次是漢族人。南宋的民眾再次對元朝有了最低的立法總覽。元朝的成文法典模仿了唐宋的舊律,大元通制度的法典在元英宗年間進行了修訂。大元通制的法典分為1000余部,內容模仿唐宋舊律,分為名、案、衛、職、祭,較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
地方政府編纂的法規匯編:元張顛,全稱大盛遠郭征張超,是當時地方政府編纂的壹部關於從致遠到英宗再到知止的政治、經濟、軍法等方面的詔令匯編。
元代中央司法機關刑部取消了宋代大理寺主持的審判,不能審理蒙古王公貴族的案件。但與刑部沒有相互監督的關系。禦史臺仍然保留但無權監督大政府的司法工作。元代,中央委員會設立樞密院,負責軍事審判,鄭玄院專門負責宗教審判,道院專門負責道教案件,中央政治學院還管理宮廷案件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