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四種: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行為人和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⑤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取得純粹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

(1)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壹方以欺詐手段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4)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而缺乏判斷力的情況,導致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

  • 上一篇:工作委員會的性質是什麽?
  • 下一篇:中國光大銀行「節能融資貸款」對節能服務商的準入標準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