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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集體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對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代表人員具有約束力。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勞動者來說,除了集體合同有特殊規定外,集體合同的所有內容都適用於企業內部的全體職工,即在壹個企業內部,只要工會與企業簽訂了集體合同,工會就代表全體職工,不僅僅是工會成員,還包括非工會成員。集體合同也適用於集體合同生效後被企業聘用的員工。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集體合同生效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會影響集體合同的效力。而且在區域性集體合同和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情況下,同壹地區的所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平等履行區域性集體合同,同壹行業的所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平等履行行業性集體合同,不限於約束雙方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代表。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具有約束力,體現了集體合同對人效力的普遍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本行業、本地區的當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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