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
2、當事人是公民或者其中壹方是公民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壹年內申請執行;
3.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恢復原法律文書執行的,申請執行期限從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連續計算;
4.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期限為壹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期限為180天;
5.行政決定的申請期限為180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百零三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算在期間內;計算法定期間時,應當扣除途中時間;期間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但是,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羈押期限以期限屆滿為限,不得因節假日延長羈押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拖延期限,申請繼續進行依法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人民法院應當經核實後裁定準許。以月為單位計算的期限,自本月之日起至下月之日止為壹個月,如本月1至下月1、本月最後壹日至下月最後壹日為壹個月的試用期;半個月應按15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