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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勞動仲裁的審理程序是仲裁庭先宣布開庭,核對出庭人員的身份;然後宣讀審判紀律和案件基本情況;然後當事人進行質證和辯論;最後,仲裁庭應當及時調解或者依法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結束後,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終意見。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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