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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孕婦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孕婦有不被辭退的權利:1懷孕辭退分為依約辭退和非依約辭退兩種。前者是指女性上班時,雇主會要求員工簽署協議,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未按約定辭退的,是未簽訂任何協議,但用人單位自行辭退孕婦的。2.產後辭退是指孕婦在生產後重返職場,但被辭退。事實上,即使員工按照合同簽訂了《懷孕期間自願離職協議》,在法律上仍然無效。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安排勞動強度過大和孕期禁忌的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第七條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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