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民事訴訟壹審普通程序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壹審簡易程序的期限為三個月。壹個案件的審判程序,不是開庭就能定下來的。壹般需要多次開庭(如果是簡單的案件,壹次開庭可能就能解決問題)才能查清案件事實。只有查清案件事實,有相關證據證明,法院才能宣判。而且即使當庭宣判,法院也無法當場作出判決。所以定期宣判的話,十天之內就會出判決書,定期宣判的話,馬上就出判決書。
綜上所述,法院下達判決書的時間會根據案件的特點和屬性而有所不同,從3月到6月不等,案件壹審理法院就會下達判決書;其次,我國法律也規定了法院判決的生效時間,生效時間根據案件的不同屬性而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152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