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84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的,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數額可以參照下列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 按照未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逾期交付期間的租金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