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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司法解釋

法律解析:電子證據是指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形成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以數字形式存在的壹種證據。電子證據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四種:1,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2.短信等通訊信息;3.網絡用戶的各種註冊和身份信息;4、文件、圖片、聲像等電子文件。電子設備記錄的證人證言不是電子證據。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電子數據是在案件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十)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像、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以數字形式記錄的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需收集、提取、調取、審查相關證據的,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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