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的交貨期壹般為6個月,延期或縮短根據貨物隨市場和價格波動的變化而定。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可以采取協議、定點采購的方式進行,但協議、定點采購的供應商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因此,協議供貨應屬於公開招標,只是履行合同的壹種不同方式,不屬於其他采購方式。壹般由集中采購組織對約定的貨物進行公開招標。確定中標供應商後,集中采購組織代表采購人與約定的供應商簽訂框架協議。框架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約定供應商及其指定經銷商、約定產品的規格型號、協議最高價格、協議有效期等。在協議有效期內,采購方可以直接采購協議產品,也可以在協議價格範圍內與供應商協商或詢價確定供貨價格,采購方與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