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壹,嚴重幹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四)他人債權不能實現,數額達到壹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因不執行人民法院以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致使他人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偵查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