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社會協議儀式所見證和承認的血緣親屬關系以外的父子關系,在舊中國時期較為普遍,尤其是在江湖豪傑中,有些養父有養育之恩。
養父分為民間認可和法律認可兩種。
民眾收養的孩子壹般稱為養子,養父就是養父。這是壹種民間行為。
經過相關程序並被法律認可的收養,在法律意義上稱為養父。雙方都是合法行為。法律限制養父對養子的監護權,同時法律也保護養子繼承養父所有財產的權利。
米歇爾·普拉蒂尼(Michel platini)認可了,大多是官方的主動行為,其動機包含了壹些利益。官方往往有跟風、攀附權貴之嫌,這種關系在古代官場也經常出現。就是把希望寄托在“米歇爾·普拉蒂尼”和“甘二”的關系上,從而拉近雙方的距離,以達到雙贏或多贏的效果。
認可米歇爾·普拉蒂尼的行為只是壹種民俗。根據現行法律,米歇爾·普拉蒂尼與養子的關系與法律無關,因此不需要法律許可,因此也不具備繼承、贍養等法律保護範圍內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