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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通信條款有哪些規定?

法律解析: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但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壹)法定期限屆滿不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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