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8年10月26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發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本人、本人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基層組織。
擴展數據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增加了缺席審判,以配合國家反腐。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也增加了缺席審判程序。規定貪汙賄賂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犯罪事實已經查明,證據確實、充分,符合缺席審判適用條件的,應當開庭審理。
或者通過外交途徑提供司法協助,或者以被告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向被告送達傳票和檢察院起訴書副本。
王海燕解釋說,這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告的權利,比如知情權。“在司法實踐中,執行起來可能更加困難,因為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先決條件之壹是被告在國外,而且在許多情況下不知道他們的地址。這需要當地司法當局的合作。”
中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人民網-刑事訴訟法修改?改變了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