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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獲取證據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取證有哪些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取證的法律規定如下:

(1)禁止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二)必須保證除特殊情況外,所有與案件有關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3)批準逮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忠於事實。凡故意隱瞞真相的,要追究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證據的收集和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是什麽?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包括:

1,司法機關取證原則;

2.最佳證據規則;

3.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

4、表白強化規則;

5.證人作證的規則;

6.認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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