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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監管中的他律監管模式簡介

證券市場監管中的他律監管模式簡介如下:

自律監管模式是指對證券市場幹預很少,除國家立法中有壹些必要的規定外,證券市場的監管完全由證券交易所、交易商協會等自律組織自行管理的模式。

傳統上,采取自律模式的典型國家是英國,但自1986以來,英國的自律模式也發生了重要變化。該模式具有以下特點:首先,證券立法采用綜合金融法律形式,實行自律模式的國家沒有專門的關於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與證券相關的法律法規散見於各種金融法規中。

其次,沒有專門的證券監管機構,機構中的相關部門只監管與其管理範圍相關的內容。日常事務主要由證券市場上的壹些非管理機構及其交易參與者自行管理。

層級監督模式是指通過幾個層級的機構和組織的監督,使各級監督權力得以分配和相互制衡。分類監管根據監管層級的不同可以分為二級監管和三級監管兩種模式。

二級監管模式是指壹種監管與自律組織自我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三級監管是指中央監管、地方監管和自律組織自我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

分級監管模式的出現是證券市場實踐和發展的需要。通過分級監管,可以充分調動各方的優勢和積極性,既能防止權力過度集中造成的政策偏差和監管空白點,又能發揮自律組織熟悉市場、監管成本低、效率高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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