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立案的規定主要在第107條至第112條。第107條規定了管轄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第10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報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或者舉報。第109條規定,受理檢舉、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有義務制作舉報筆錄,並為舉報人保密,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第110條規定了有關機關及時審查舉報,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及時告知投訴人的義務。不予立案的,應當告知投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第110條主要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立案有監督的義務。第112條規定了自訴案件。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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