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提交以下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符合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的檢查檢驗報告復印件或副本,以及其他完整的病歷材料;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