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八條。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間,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期限,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的當事人。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期限。當事人上訴期限屆滿,沒有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