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進行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或者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的,對林地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造成嚴重破壞或者汙染,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及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致使林地大量毀壞”, 並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占用、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達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侵占、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的;(三)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相應量化標準50%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壹項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