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1,定義不同。檢舉: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檢舉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懲處的行為。投訴:本義是訴說、投訴、舉報。指向有關當局或公眾陳述受害者的遭遇,要求對加害者進行法律或公開制裁。2.享有權利的主體不同。上訴是指無上訴權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重新處理的壹種訴訟請求。3.建議時間不同。申訴是壹種補救措施,只有在判決生效後才發生;申訴的目的是要求依法懲處該行為,申訴發生在判決之前。4.目標不同。上訴是事後救濟,上訴的對象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指控是指向司法機關揭露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起訴的對象是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控告或者檢舉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