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將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壹審刑事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將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壹)重大、復雜的案件;
(2)新類型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應當報院長決定後,至遲在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出具不予移送決定書,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同意移送的,應當出具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