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火災事故責任人的判定應依據最新相關法律《火災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7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火災事故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可分為四類: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
關於醫療療養中心火災責任人的認定,應當根據相關責任人與火災直接、間接關系的認定,判斷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對火災相關責任人的認定,應當有國家法律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參與。消防相關責任的認定由相關消防、公安部門進行。公安機關和消防機構是我國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在《消防法》的授權下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公安消防部隊屬於我國現役體制,也是武警的壹部分。如何準確認定火災事故責任人,不僅要求火災事故責任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能,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人必須掌握相關的責任基本原則,具備法律歸納和邏輯分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