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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壹家醫療中心發生火災,造成5人死亡。誰應該對事故負責?

65438 2022年10月8日0時27分,湖南省消防部門接到火災報警電話:衡陽市石鼓區來燕某醫療中心發生特大火災。消防部門和當地相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並出動力量迅速將火撲滅,立即派員實施緊急救援措施,並聯系醫療隊對傷員進行及時搶救和治療。直到早上1,醫療中心的大火已經被消防隊員撲滅。事故發生時,醫療中心有19人,5人被消防人員安全轉移,其余14人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不幸的是,其中5人經救治無效死亡,其他傷者正在全力救治。導致湖南壹家醫療中心5人死亡的火災事故的具體原因正在調查中。

對火災事故責任人的判定應依據最新相關法律《火災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7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火災事故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可分為四類: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

關於醫療療養中心火災責任人的認定,應當根據相關責任人與火災直接、間接關系的認定,判斷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對火災相關責任人的認定,應當有國家法律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參與。消防相關責任的認定由相關消防、公安部門進行。公安機關和消防機構是我國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在《消防法》的授權下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公安消防部隊屬於我國現役體制,也是武警的壹部分。如何準確認定火災事故責任人,不僅要求火災事故責任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能,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人必須掌握相關的責任基本原則,具備法律歸納和邏輯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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