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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行為的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對第五條所列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分為兩種情況:

1.根據第21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以本法第五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進行處罰。

2.對於第二種行為,第21條第二款規定,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視情節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混淆行為的民事責任

經營者實施混淆行為的,應當停止侵權行為,給被侵權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難以確定侵權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並承擔被侵權經營者為調查該經營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混淆行為的行政責任

經營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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