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支付工具的轉賬壹般可以作為法律依據。但通常需要證明對方的身份信息,也可以用其他證據來補強電子支付工具轉賬記錄的證據效力,比如聊天記錄、綁定銀行卡的流水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證據有效的條件是什麽?
1,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
2、根據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最終證據;
3.基於全案證據,對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