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社會上的人往往認為自己服務的老人是弱勢的,機構是強勢的,從法律角度來說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相對來說,其實在遇到糾紛的時候,尤其是遇到相對強勢的老人親屬的時候,機構也會變得弱勢。與學校、醫院相比,養老行業至今沒有老人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或規定。
私人機構的土地和建築物受到規劃和拆遷的影響。壹旦拆遷,前期投資建設面臨很大風險,導致社會資本對進入養老產業持謹慎態度。
此外,很多經營者擔心養老產業的高投入低回報,尤其是很多民營機構,大多在城鄉接合部或郊區買地或租地,交通條件不便。床位使用率在壹定時期甚至很長壹段時間內難以達到預期,處於勉強運營的狀態,經營風險相當大。
擴展數據
當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在硬件、軟件等方面管理較好,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護理記錄相對規範完善,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強。但最根本的還是國家要出臺相應的老年人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或規定,從法律層面進行界定。如果現在對醫鬧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希望養老機構也應該有類似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