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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主體與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關系

(1)刑事訴訟主體是指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自訴人、被告人、法院等與訴訟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承擔壹定基本訴訟職能,對訴訟有重要影響的國家機關和當事人。

(2)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等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國家機關和個人。

(3)兩者的區別:在訴訟中的功能、作用和訴訟地位不同。刑事訴訟主體具有獨立的訴訟職能,但並不是所有的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都具有獨立的訴訟職能,如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訴訟代理人等。他們不履行獨立的訴訟職能,只是應司法機關的請求或代理人的委托參與訴訟。因此,他們是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而不是刑事訴訟的主體。

(4)兩者的聯系:刑事訴訟主體必須是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國家專門機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但刑事訴訟中的法律關系主體不壹定是刑事訴訟的主體,如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訴訟代理人等。特定的犯罪行為必須由特定的行為人實施,否則行為人資格的取消會影響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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