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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不立案的規定

不予刑事立案的條件包括:

1,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

2、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犯罪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刑事立案必須滿足哪三個條件?

1,經調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

3、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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