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即1000元起),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應予立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區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核實的,盜竊數額屬於數額較大、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大量?、?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跨區域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盜竊,在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情況下,是否達到盜竊數額?大量?、?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