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和權限:
(1)根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範圍、職責和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
(2)薪酬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於績效考核標準、程序、主要考核制度和主要獎懲制度;
(3)審查公司董事(非獨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年度業績考核;
(4)監督公司薪酬制度的實施;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1.在英美等發達國家,薪酬委員會壹般是公司董事會的常設專門委員會,由董事會任命的4-6名董事會成員(多為獨立董事)組成,行使職權。並通過薪酬委員會會議行使權力。
2.自Berle andmeans(1932)提出“Berlemeans”命題以來,如何為管理者設計有效的薪酬契約以降低代理成本,成為委托代理理論的核心問題。在西方公司治理實踐中,設計經理人薪酬契約的職責壹般由薪酬委員會履行,薪酬委員會是董事會下的壹個分支委員會。在英美等發達國家,薪酬委員會壹般是公司董事會的常設專門委員會,由董事會任命的4-6名董事會成員(多為獨立董事)組成,行使職權。並通過薪酬委員會會議行使權力。
3.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評價經理人員的業績;制定並監督經理的薪酬計劃;制定員工養老金、利潤分成等收入計劃。對公司的員工薪酬方案提出意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披露和說明。能否制定有效的薪酬契約,能否通過薪酬激勵解決代理問題,已經成為衡量薪酬委員會有效性的重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