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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批準懸賞通告?

經公安局批準。

懸賞通告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1998年5月4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為發現重大犯罪線索,追繳涉案財物、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發布懸賞通告。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與普通的民事懸賞不同(如尋找人和物),懸賞通告是公安機關為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安全而采取的壹種偵查手段,屬於刑事懸賞,是壹種刑事司法行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並發布懸賞公告!釋放!兌現賞金的主體是公安機關,是公安機關偵查行為的壹部分。因此,刑事懸賞是壹種刑事司法行為。

1.個人和其他相關團體可以發出懸賞通知,尋求線索和答案。比如尋人,尋找丟失物品,警方收集破案線索等。,懸賞通知也是壹種合同經濟行為。

2.懸賞通告是指公安機關根據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制作和使用的壹種新的公安業務文書。隨著社會治安形勢的復雜化和犯罪手段的隱蔽化,公安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管控社會治安時,越來越需要社會公眾的幫助。

3.作用:作為貫徹“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工作方針的有效載體,懸賞通告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既能拓展公安機關的信息渠道,提高辦案效率,又能震懾犯罪分子,預防犯罪。法律是由具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職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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