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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醫療死亡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1。醫療事故的肇事者必須是經衛生行政機關考核合格、批準或認可並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由於診療護理工作是群體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的工作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過錯。

3、必須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此項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4、對患者造成傷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傷殘、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低於這個水平,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是多因壹果,壹定要詳細分析各自的成因和作用,謹慎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確定醫療過失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的責任程度分為:

(1)全責: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完全是由醫療過失造成的。

(2)主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起次要作用。

(4)次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醫療過失起次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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