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刑事訴訟中的鑒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定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定、評估,以查明案件事實的活動。鑒定人是具有專門知識,被指派或者聘請解決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人,鑒定人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為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獨立的訴訟證據,但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刑事訴訟中需要鑒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如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筆跡鑒定、痕跡鑒定、會計鑒定、價格鑒定、食品藥品鑒定、淫穢物品鑒定、毒品鑒定等刑事技術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時,應當指定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壹百四十七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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