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了銷毀物品。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的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除返還被害人的財物和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上繳國庫。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未依法轉移的,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應當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發送執行回執;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應當通知有關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發送執行回執。
法律依據:《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和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的所有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必須上繳國庫。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未依法轉移的,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應當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發送執行回執;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應當通知有關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發送執行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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